如何處理以“還本”方式銷售商鋪的行為?
問:房地產開發(fā)商以“還本”方式銷售商鋪,在計征營業(yè)稅時是否可以扣除“還本”支出?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營業(yè)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fā)〔1995〕156號)第二十條規(guī)定,以“還本”方式銷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經營者在銷售建筑物時許諾若干年后可將房屋價款歸還購房者,這是經營者為了加快資金周轉而采取的一種促銷手段。對以“還本”方式銷售建筑物的行為,應按向購買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征收營業(yè)稅,不得減除所謂“還本”支出。

